给人搭跳板借道 对方却摔成截瘫

来源:注册送100体育平台app    发布时间:2024-08-06 12:3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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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意给人搭了跳板借道,谁知中途跳板断裂,对方摔成截瘫。好心办了坏事是否还要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呢?日前,安吉法院梅溪法庭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民事纠纷案件。

  事情发生在2013年12月26日,那天,在水上跑船的石某陪妻子上岸买些生活用品,买完拎着大包小包正准备回到自己的货船。恰巧旁边的船上有个跳板,船工李某就帮忙给石某搭好跳板,让他们就近借道通过。

  然而,就在石某走上跳板时,跳板突然断裂,石某跌落在河滩石头上,导致胸椎骨折截瘫。此后,石某再也不能活动,生活起居都需要家人照料。经鉴定,石某构成二级伤残。

  2014年至2015年5月,安吉县梅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曾就石某受伤赔偿一事组织了多次调解,但都没有结果。2016年,石某过世,悲痛的家人将雇佣李某的船主陈某告到了法院,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共计75万余元。

  作为被告的陈某颇感委屈,雇工李某搭建跳板,本身是助人为乐,不存在过错,而且这是李某的个人行为,并不是受陈某指使,石某伤亡与他无关。而且石某作为老船员,在通行前应对李某搭建的跳板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但石某没有根据经验进行判断,自身存在严重过错,应该对自身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法庭经过审理,确认石某因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29.7万元。最终,法院酌定陈某承担15%的赔偿相应的责任,扣除已支付的3000元,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1万余元。

  无偿帮助,即好意施惠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有些人认为既然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就当然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了。实际上并不然。施惠人如果违反了合理注意的义务,导致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施惠行为也可能转化成侵犯权利的行为,但基于好意施惠的无偿性以及善意性,从公平出发,可以酌情减轻或免除施惠人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某提供跳板方便石某通行,是一种无偿帮助行为,但是仍然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因此,李某应对石某的损害后果承担对应的赔偿相应的责任。陈某身为雇主,对李某使用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作业工具,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雇员李某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

  而石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从事开船营运多年,应当对跳板的安全性有一定的认识,但他在通过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自身承担主要责任。因此法院酌定陈某承担15%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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